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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医 科 大 学
 
闽医大[2003]文202号


关于颁布《福建医科大学校徽、工作证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党政各部门、各学院、系(部)、各附属医院:
  为规范校徽、工作证发放和管理,特制订《福建医科大学校徽、工作证管理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福建医科大学关于校徽、工作证管理的规定

党政各部门、各学院、系(部),各附属医院:
  校徽、工作证是每个职工的身份证明,应爱护并妥为保管。为了加强对校徽、工作证的管理,特制订如下规定:
  1、校部新职工入校到人事处报到时,由人事处发给校徽、工作证,调离或辞职离开学校,校徽、工作证应交还学校。
  2、职工在校因工作部门变动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需更换工作证由人事处办理,并收取工本费。
  3、因遗失校徽、工作证,应向所在单位登记。要求补办的要书面申请,经单位证明,到人事处补办,并收取工本费和登报费。
  4、严禁工作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视其情节及后果,予以批评或纪律处分。
  5、行政关系不在校本部的各临床医院教师,有要求办理的,一般只发给校徽和兼职教师工作证。
  6、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二00三年六月五日起执行。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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