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的作用,现对我校教职工申请停薪留职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停薪留职的对象
根据闽医大委发(2000)6号文件规定,各单位经竞争上岗后聘余的人员和滞留在校人才交流动服务中心的待聘人员以及其他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宜办理停薪留职:
1、办理停薪留职后对本单位工作可能造成困难和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从事或曾经从事保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之内的。
3、经司法或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学校和单位认为不宜办理的。
二、停薪留职的原则
1、有利于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2、在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正当职业。
3、按期全额交纳各种规定费用。
4、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三、停薪留职的办理程序
1、停薪留职人员首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后报校人事处,由人事处按教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要与校人事处签订《福建医科大学教职工停薪留职协议书》,(一式三份,本人、人事处、原单位各一份)。
3、办理有关离校手续,人事处发给《停薪留职证明书》。
4、停薪留职人员的人事关系,由校人才智力开发服务中心代管。
四、停薪留职人员的责、权、利。
1、办理停薪留职的教职工,从批准之月起停发全部工资,除一次性向校人才智力开发服务中心缴纳每月50元档案管理费外,每月应向学校缴付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存入个人账户的全额养老、医疗住房等各种劳保费用(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政策规定办理)。
2、合同制工人应按政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半年缴纳一次,逾期不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停薪留职期限为一年,如要延长期限,必须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重新签订协议。期满后,应在两周之内按闽医大委发(2000)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复职及相关手续。停薪留职期间如有遇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则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4、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中止原任职务,不计算任职年限。但仍保留原有干部或工人身份,计算连续工龄。符合调资条件的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记为"档案工资",办理复职手续后按新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停薪留职期间与校外发生的一切民事纠纷及法律责任,与学校无关。发生伤亡病残者,其医疗费用自负;若发生死亡,其丧葬费和遗属、子女抚恤,按在职教职工现行规定办理。
5、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出国、退休等,必须按规定缴交各种费用后,方可办理。
6、停薪留职的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学校给予承认,并可按规定参加科技成果评奖;需要使用学校技术、设备、内部资料者,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7、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凭学校开具的"停薪留职证明书"接转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
五、学校重申,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办理停职留职手续,原已办理的一律无效。未经人事部门批准的所谓"停薪留职"人员,不得计算连续工龄、不予调整工资,其所在单位的编制数和工资承包额应予核减,并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六、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七、 本暂行规定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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