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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医 科 大 学
 
闽医大[2003]文97号

福建医科大学关于人才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人才管理,现就我校人才招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各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增人计划,特别是招聘非教学人员更应严格控制。如因特殊情况,需超出计划数或降低原定学历层次招聘人才的,必须事先上报学校批准。
  二、 人才招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布招聘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开展招聘工作。
  三、 招聘本科学历以下(含本科)人员,必须进行笔试和面试;招聘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以及紧缺或新兴学科的本科学历人员,应进行面试,是否进行笔试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招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含副高)的高层次人才,可不进行笔试,面试的形式可灵活掌握,但用人单位应对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相应的考察,如不录用,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向人事处反馈,说明理由。
  四、 招聘本科学历以下(含本科)人员,参加竞聘的人数与拟聘岗位职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1。
  五、 笔试和面试由人事处牵头,用人单位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笔试、面试前,用人单位应填写《福建医科大学人才招聘笔试面试申请表》,并提出笔试、面试的具体方案。
  六、 校人事处根据笔试和面试结果,在征求用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录用的具体意见,填写《福建医科大学人才招聘审批表》报校领导审批。
  七、 录用人员的人事关系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 附属医院的人才招聘工作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1、《福建医科大学人才招聘笔试面试申请表》
     2、《福建医科大学人才招聘审批表》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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