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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会的性质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2、加入工会的条件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3、工会的成立和撤销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4、成立工会组织的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5、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由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参加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定期召开,遵循工会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领导人,讨论决定工作方针、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大会。会员大会一般是指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不选举代表,而由全体会员直接参加的,
履行上述职能的大会。
6、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7、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8、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9、工会会徽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10、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民主选举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
11、工会专职干部
指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它包括基层工会干部和基层以上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工作人员。
12、工会积极分子
指不脱离生产的基层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车间委员会和各种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委员、干事;工会正副小组长、干事;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车间(分厂、科室)职工代表团(组)长、主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的职工代表等。
13、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
(1)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
《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在这一条款中,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明确了工会专职干部设置的最低标准,这就是二百人以上的单位。二是工会基层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的确定原则为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协商。
(2)关于对工会干部的保护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工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14、修改后的《工会法》对新建企业组建工会作了什么规定?
修改后的《工会法》涉及到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条文有五处,即第三条,该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工会结社权;第九条第一款,该款规定的是工会的组织原则;第十条第一款,该款规定的是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第十一条,该条规定的是建立工会的程序和工会组建过程中上级工会的作用;第五十条,该条规定的是妨碍职工行使结社权的法律责任。
为解决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困难的问题,修改后的《工会法》在工会组织机构设置的条件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放宽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原来必须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含二十五人),才能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放宽到不足二十五人的也可以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开展活动。
15、为什么企业负责人的近亲属不能担任本企业工会的领导职务?
目前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作用发挥不好,主要原因是没有真正实行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多由企业负责人指派,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企业负责人的近亲属。这些工会干部因血缘和亲情关系,往往会受制于企业主并站在企业主一边,使工会组织形同虚设,难以独立自主发挥作用,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现象如果蔓延,势必严重影响工会形象和作用发挥,丧失工会的独立性,甚至背离工会基本宗旨,损害职工的根本利益。为此,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对于明确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条件,保证合格人员当选,使工会真正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6、为什么要在乡镇和街道建立工会组织?
新修改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在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建立工会组织。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乡镇、街道经济迅猛发展,所属企业的职工队伍也不断发展壮大。这些职工迫切要求加入工会组织,希望工会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乡镇和街道社区企业数量大、分布广、劳动关系复杂,工会的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在乡镇企业推进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难度很大,而传统的由县总工会直接领导基层工会的组织领导体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已成为改革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建立乡镇、街道一级工会,有利于推动乡镇、街道社区企业工会的组建,有利于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巩固、完善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权组织,是十分必要的。
17、基层工会联合会的作用是什么?
乡镇、城市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是在推进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中具有特殊作用的一级工会组织。根据各地实践,乡镇和城市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是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组成的一级工会组织,人员由所辖区域内民主选举的工会基层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联合组成,实行工作任期制。乡镇、城市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具有一级地方工会的领导职能,同时具有代行部分基层工会任务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所辖区域内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负责所属企业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和直接发展会员工作;指导企业基层工会开展工作;代表所辖区域内企业职工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协调并直接参与处理所辖区域内劳动争议和劳资矛盾;承担工会经费收缴、上解、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这对于加强并推进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促进地方工会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8、什么情况下工会组织可以依法撤销?工会撤销后会员会籍如何处理?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同时,会员所在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被撤销,其会籍可继续保留;再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会员再就业后用人单位未建工会组织的,其会员关系移交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19、为什么要确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
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工会组织的稳定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也与该法的第十七条相配套。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如果《工会法》中对基层工会委员会没有明确的任期规定,那?quot;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便无从遵循。
20、基层工会如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以临时召开。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经过基层工会委员会提议,或者是经过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才可以。
21、罢免工会主席应当依照什么程序?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这是对罢免工会主席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22、基层专职和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护?
基层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自担任工会干部之日起,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就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与其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时间相同。非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自担任工会职务之日起,其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若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工会干部任期,则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到其工会干部任职期满。
23、《工会法》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对女职工组织建设有哪些规定?
①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女职工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当有适当比例。
②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③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④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或常委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⑤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并设专兼职副主任若干人。以系统领导为主的产业工会,已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由女副主席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⑥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⑦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替补。
⑧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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