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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医大工[2006]7号 关于做好部门工会人事调整和委员、主席、副主席补选工作的意见
由于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有几个部门工会目前暂缺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为了及时健全组织,加强部门工会的工作,现就做好部门工会人事调整和委员、主席、副主席补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工会基层组织“任期三至五年”的规定,任期已满或任期即将届满,目前组织又不健全的,应适时进行换届,换届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部门工会任期未满,部门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因退休或调出,其委员、主席、副主席职务自动免除。部门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人选暂缺的,拟进行补选。补选工作应按民主程序进行。部门工会主席候选人经民主推荐,并征得单位党组织同意后,须在正式选举前一周书面报告校工会委员会。 三、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单位,可按《中国工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关于“会员不足二十五人,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的规定办理。部门工会主席候选人经民主推荐并征得单位党组织同意后,须在正式选举前一周书面报告校工会委员会。 四、部门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选举或补选的结果请在选举或补选工作完成一周内报校工会,以便及时批复。 五、部门工会换届和委员、主席、副主席补选的工作,应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中国教育工会福建医科大学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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